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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处理-视讯

发布时间:2023-04-18 10:16:01 来源:法务网

【案情介绍】

郑某与杨某2011年登记结婚,婚生女丹丹于2012年出生,2015年购买A房屋,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,现房屋未还贷款118万元。杨某在2019年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案外人白某20万元。双方均主张房屋首付款项系其父母支付,但目前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款项支付链条。双方于2021年初感情恶化并分居至今。现在双方同意离婚,均确认丹丹由郑某抚养,杨某支付抚养费,杨某目前无工作,现因丹丹的抚养费和房屋分割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【争议焦点】

1.2019年,杨某转给白某20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为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?郑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?

2.双方对于房屋首付款的争议如何处理?

3.双方均主张分割A房屋,如何处理?

4.婚生女丹丹的抚养费如何认定?

【义贤律师分析】

关于争议焦点1:杨某在2019年转账给白某20万元,该转款发生于双方分居两年前,不属于为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。郑某如认为该款项系杨某无权处分,可另案向款项收取人主张。

关于争议焦点2:因本案为离婚纠纷,房屋又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,法院仅能处理房屋分割,对于首付款的返还要求,涉及到双方父母的权益,本次离婚案中不宜处理,双方可另案主张。

关于争议焦点3:A房屋系双方共有,双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主张A房屋所有权,扣除A房屋的剩余贷款,再将剩余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付给对方,剩余贷款由取得所有权方自行偿还。

关于争议焦点4:杨某现虽无工作,但其身体状况并非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,应考虑婚生女丹丹现情况、生活教育成本以及社会收入水平,来认定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A房屋最终由郑某竞价600万元取得所有权,判决如下:

一、准予郑某与杨某离婚;

二、双方婚生女丹丹由郑某抚养,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,至婚生女丹丹十八周岁时止;

三、A房屋归郑某所有,房屋剩余贷款由郑某负担;郑某给付被告杨某房屋补偿款241万元;

四、驳回郑某、杨某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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